企业裁员之前负有预先告知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专门拟定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手段。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拟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应拟定适当的裁员策略,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在征求职工建议后,他们案作修正并应将策略和职工建议报劳动部门,听取主管部门的建议后,才能正式推行裁员策略。
企业裁员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为此企业应当给予被裁职工肯定的经济补偿。1999年劳动部拟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方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职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需要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追加补偿金。
补偿方法同时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伤被用人单位决定下岗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还应发给高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分别高于医疗费的50%到100%。